摘要
工资薪金按照年度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各次工薪发放时源泉扣缴由直接扣税转变为预扣的性质。本文分析比较了累计预扣、逐次预扣、年末调整的逐次预扣和累计平均预扣四种模式,结果显示,年末调整的逐次预扣模式具有显著优势。按照该模式,月度收入乘以12后对照年税率表计算的应纳税额除以12确定为月度预扣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预扣应当结合纳税人的年度收入确定预扣税率和预扣税额。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33-40,共8页
基金
广东省创新团队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与政策体系”(项目编号:2016WCXTD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