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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厂名厂址≠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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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甲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乙种产品的欺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30日对“以假充真”的司法解释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从以上两种解释可以看出“以假充真”中的“真”、“假”产品是两种不同的物质,其内部的结构。
作者 李建荣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1年第10期36-36,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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