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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食品卫生执法主体转换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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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宿州市食品卫生执法主体转换的体会孙德平1田延勇2(1宿州市卫生疫站2340002淮北市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法》第32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机构——宿州市公共卫生监督所...
出处 《安徽预防医学杂志》 1997年第3期45-46,共2页 Anhui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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