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对美容院伪劣化妆品引起消费者损害责任事故的认定进行探讨。[方法]通过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结果]对美容院伪劣化妆品引起消费者损害责任事故的认定等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但美容院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结论]《条例》《细则》本身存在着缺陷,现行的监督、监测水平滞后,旅店、美容院等成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死角,应加强此方面的监督力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出处
《职业与健康》
CAS
2001年第8期89-90,共2页
Occupation and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