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题1、企业机构设置。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董事和经理多数由企业主管部门指派,董事一般是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或投资中方的一般干部,经理一般是投资中方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这种企业机构设置方式造成许多矛盾。首先,在我国国有资产责任不清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状况广泛存在的情况下,靠行政指派方式派往企业的董事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也不能承担国有资产责任,对国有资产的利益关心也不够,董事会形同虚设,最高决策权往往掌握在外方手中,中方利益常常遭受损失。其次,中方董事由行政指派,往往是“董事不懂事,董事不管事”,而经理则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且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存在密切关系,经理与董事的地位。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10-12,共3页
Special Zon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