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错误出生是因产前诊断过失导致先天缺陷婴儿降生引发纠纷的一类新型案件。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裁判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模糊,赔偿范围不统一。对错误出生的赔偿应选择侵权法的救济路径,以生育选择权作为判给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失中的特别损害费用。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4-10,23,共8页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FX063)
四川省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YF12-Y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