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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政协非协商主体的主体性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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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继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之后,对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政协组织要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战略高度出发,准确把握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的内在联系,推进政协组织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尽管人民政协不属于权力机关、不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但其作为统一战线性质的民主形式所具有的组织属性和主体性特质是不能忽视的,无论是在思想理念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应当科学理解和坚持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作者 张祝平
出处 《中国政协》 2014年第10期55-6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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