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裁判的过程就是案件事实和刑法文本规范相互解构和重新建构的过程。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推理模式能够解决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和刑法文本规范不能直白式对接的情形下,必须承认刑法裁判规范的客观存在,而且应当承认和构建开放的刑法裁判规范。刑法裁判规范相对于刑法文本规范,可以在构建裁判规范的过程中考量公平正义、公共舆论、道德规范以及历史传承。在构建开放的刑法裁判规范的过程中应当强化开放刑法裁判规范的法律发现的论证,同时强化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而不能将三段论异化为只有"三段"没有"推理"。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26-137,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域外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机制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启示"(项目编号:NKZXB1405)的阶段性成果
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量刑反制定罪的反思与进路"(项目编号:AS13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