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作为国际公认的反腐败手段,其反腐败作用的实现需要有完善的问责制度作为保障。不同的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问责制度有所不同。我国国家审计采用的是典型的行政模式,制度上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标准不统一、问责保障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实践中不同机关重复工作、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等现象,应当进一步统一问责主体,明确问责对象,增加问责内容,强化问责保障措施,以实现审计的反腐败功能。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45-53,共9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与法律规制"(项目号:10BGL06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