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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区市试点自发自还地方债 发债规模料逾1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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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财政部通知明确,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出处 《经济研究信息》 2014年第5期45-45,共1页 Economic Research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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