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积极主动地制止不法侵害,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在立法上和理论上都存在不同的观点。结合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两种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也有一些差异,而这些不同正是防卫权的关键所在。警察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较大区别,不宜将其视为正当防卫予以出罪化处理,而应当结合行为性质等要素,将其作为职务行为在有关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并且明确区分警察的职务身份与普通公民身份,从而确保警察执法和公众权益的合理平衡。
出处
《实事求是》
2014年第3期75-7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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