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调整是由国家所决定的各种社会关系参加者的一般行为模式以.及实现该模式的各种必要的法律手段。其价值目标是合理地调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以此建立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本质是实现一定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内在统一,这种内在统一的根据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客观必然浊。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性、系统性、过程性三个特征。法律调整的目的只有社会主体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才能实现;法律调整规范的系统性,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和法律价值与保障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国家强制性的统一;法律调整是处于生动的发展过程中的有机体,是有序与无序的统一过程。因此,只有当社会主体能自觉地认识和掌握法的现实中的客观联系及其运动规律,才有可能使法律调整形成一定的有序格局。法律调整不是万能的“天使”,其功能的发挥,受著社会调整系统中其他因素和子系统的制约。它的局限性,可以分别由政策机制、行政机制、经济杠杆机制、道德与法律意识机制等来弥补。法律调整只有在社会调整系统协调下才能获得最佳效果。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61-68,共8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