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为诸多国家的公法规范和公法案例所肯定,成为公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公法上的重要价值,以公法现象和公法问题为志业的公法学理应对可持续发展作出回应。公法学研究的经典范式已经不适应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需求,因而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需要进行更新,主要体现为公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从人的个体性转向人的公共性,公法学的研究思维从主体性思维转向主体间性思维。随着研究范式的更新,公法学的基本样态也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作用下得以重塑。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65-73,共9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