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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破坏村委会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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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是实现村民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前提。但转型和发展期的我国农村,破坏村委会选举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仅对村民利益造成伤害,而且经常会引发相关恶性案件,不利于社会稳定。现行法律对该类行为制裁不力,刑事法网不严。应将情节严重的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入罪予以惩治。
作者 樊鸽佳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1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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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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