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 5 0条存在诸多问题 ,既没有有效地阻止法官的审前预断 ,又滋生了新的弊端。为改变这种状况 ,应当对此规定作进一步的完善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规定证据展示制度 ,并建立预审法官 (书记官 )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机制。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125-131,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