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日趋严峻的形势下,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严惩食品安全犯罪,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量刑标准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有关刑事立法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纵观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往往是以事后应对为主,适用范围过窄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的事前风险预防性未予全面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调控不力的困境。文章主要试就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略述已见,以期促进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健全。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4年第4期174-179,共6页
基金
2013年度甘肃省高校科研自筹项目"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保护应对"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