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五刑"之"五"不得其解,皆由句读而起。重新断句,并结合相关史料可知,《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具五刑"指的是"黥,劓,斩左止,斩右止,笞"五种刑罚,其中"笞"为替代刑。这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刑尽者,皆笞百"以及"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斩左止者斩右止,斩右止者府之"密切相关。明确"具五刑"之所指,有助于解答《史》、《汉》相关记载的疑难问题,并可进一步推定文帝肉刑改革之前存有两个"五刑"系统,以及"秋冬行刑"原则似乎秦朝已遵循等问题。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63-73,共11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