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指政府与社会办学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政府在评估社会办学机构所提供教育服务绩效的基础上,以财政资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其成本费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是政府承担教育责任方式的转变,政府不再是"划桨者",而成为致力于教育事业规划、政策设计、资源配置、质量监控等的"掌舵者",政府与社会办学机构以合同为基础确立教育服务买卖关系。在我国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必须着手建章立制,尤其以方式、范围、资金与评价等关键要素为规范的重点。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6-20,共5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金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单位资助规划课题"公共教育财政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与法律化研究"(FFB110011)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一般课题"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法律治理研究"(JG12DB07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