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历史担当、腐败资产外流的现实注定了没收裁定的涉外性品质。在日趋复杂化、精密化的国际法律合作中,裁定与执行标的的不同身处意味着没收裁定在域外可能遭受冷遇。国际条约为没收裁定的域外执行奠定了法律框架,但其模糊性和原则性迫使国际法律合作必须转向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和安排。我国法律体制的正当性整体不足,相关支撑制度缺失的现实在削弱司法体制总体竞争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我国参与资产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司法合作能力。只有引入普适性的司法理念,将其内化为制度构建,多管齐下,才能实现没收裁定域外执行率的最大化。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3期119-126,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网络反腐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研究"(13X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