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制定伊始即明确犯罪与刑罚事项必须由专属立法确定,但看似精确简洁的法条长期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研究的不足导致行政立法及司法解释在规定犯罪与刑罚事项时侵犯专属立法的状况时有出现。实际上,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及政治体制决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属立法权,并主导剩余的立法权。而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分配、刑罚功能的发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决定了犯罪与刑罚事项必须由专属立法确定。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第7期150-153,共4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
项目批准号:13XNH025
项目名称"专属立法的犯罪与刑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