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纠纷的诸多解决方式中,行政调解以其独有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完善、程序不明确、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为了更好地建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必须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让行政调解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解决环境纠纷的作用。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编号:3122013240191主持人:徐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