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产品灭失"类案件中,直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据规定》关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规则都不能完成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负担,而《证据规定》则忽视了对因果关系证明的分配,且导致被告基本上必将承担责任的不合理后果。通过"事实自证"规则的引入,以让事实说话为进路,架起"谁主张,谁举证"和"责任倒置"规则之间的桥梁,则能解决这一难题,合理分配"产品灭失"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1期102-108,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