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实现公民律师辩护权、兑现国家刑事法律援助义务以及矫正辩护服务的过分商品化。公设辩护人具有公务人员与辩护人的双重身份,从诉讼构造、立法规范及历史沿革上看,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辩护人,他们应首先遵循律师职业伦理,而非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实际运作中,公设辩护人组织的隶属关系影响到其独立运作;其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存在根据贫困与案件性质的双重标准模式,也包括与强制辩护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从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上看,公设辩护人的纵向代理方式优于横向代理方式。通过借鉴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维护我国公民律师辩护权。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1期137-146,共10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理论与运行机制研究>(资助编号:2013M5403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AFX013)
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