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资产证券化日益成熟的环境下,推行中央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财务结构、加强信用管理等。可考虑由政府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资,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并交由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代管,对中央企业的应收账款证券化进行集中管理。国资监管部门则应以"弱化审批,强化引导和监督"为原则,加强在中央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更好地维护出资人和投资者利益。此外,SPV的母公司——国新公司也应在中央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管作用。
出处
《商业会计》
2014年第1期15-17,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