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设置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罪名本身周延性不强,构成要件中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要素难以把握,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划定不明确,法定刑配置刑种不足以及刑度轻重衔接不明晰,这些都制约了刑法罪刑均衡的实现。为此,刑法有必要对罪名进行修改,对构成要件要素重新设置,补足法定刑中的刑种种类以及做好刑度轻重的衔接,真正发挥刑法有力惩治已犯,预防再犯的机能。
出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49-49,82,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