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虐童案”屡屡发生,而且往往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这类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刑法》中只规定有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部属罪、虐待俘虏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由于上述罪名行为主体和对象的限定性,均不能适用于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童行为。因此,应通过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的方式将虐待儿童行为入罪。,虐待儿童入罪既有其事实根据,也有法理根据。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3年第5期50-52,共3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