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保证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为了规避风险,许多用人单位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与求职者(被担保人)签署三方担保合同,或直接由担保人为求职者向用人单位出具担保书。担保合同或担保书一般约定,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工作期间,由于其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担保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劳动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人事保证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因人事保证涉及重大社会伦理和法律理论问题,而对该问题不但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学界也少有论及,因而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出处
《世纪桥》
2013年第15期57-57,60,共2页
Bridge of Cent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