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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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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具税务发票是卖方履行税法上行政管理义务的依据,可以作为所售商品已经缴纳税款的证明,同时也是卖方履行买卖合同从义务的依据,但并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付款此项主义务已经履行的凭证。开票与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未开票不能证明未付款,已开票亦不能证明已付款。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取得发票即表明票载金额已经支付,才能在发票的取得与付款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作者 陈辉峰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1期104-106,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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