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禁止令制度写入刑法条文中。通过对司法实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由于缺乏明确标准和程序规制,禁止令适用粗放化现象大量存在,是否宣告禁止令和宣告何种禁止令适用标准不一,禁止令内容缺乏个别性和针对性。应当以有利于隔离再次犯罪诱导因素作为适用禁止令的实质标准,完善多方参与决定禁止令适用制度,增加判决书说理和审前社会调查程序,从而有效发挥禁止令制度在教育和改造行为人中的效用。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2-2013年度研究生创新项目课题"宽严相济政策下禁止令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与完善路径探析--以上海地区为例"(201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