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以来,非正规民间融资的风险日益显露。但非正规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适合我国目前状况的选择只能是允许其存在、规范其发展,因此才有"非正规民间融资的正规监管"这样看似矛盾的结论。非正规民间融资的正规监管,应该是有法可依的规范监管,有明确的监管领域,监管部门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对非正规民间融资区分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区域、类别,实行分时、分地、分类的适度监管,让监管的归监管、市场的归市场。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90-196,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