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关于离婚财产的处分原则经历了从对妇女财产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到对原财产所有者权益保护的变迁。对离婚中妇女财产权益倾斜性保护的法经济学动因是:女性较短的初婚适宜期限带来的高结婚成本使其在离婚时需要更多的财产性补偿,女性婚前支付财产的高折旧率使其理应在离婚时得到男方的婚前财产分成,女性维持婚姻的更高成本支出与损耗理应在离婚时得到更多的财产性补偿等。强化对离婚中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应恢复婚姻存续期间的他方婚前房产取得时效制度,切实保护弱势良善妇女权益;强化对妇女家务劳动的补偿权,使其在离婚房产分割中有所体现;完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使确属生活困难的妇女能得到另一方的物质救助。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5-109,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XKS0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08JA840019)
负责人张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