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犯有时被称为单纯行为犯,但完全不应该承认单纯行为犯的概念。所有的犯罪都应该理解为结果犯(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这种观点对于刑法总论研究来说意义重大,其可以获得对于狭义共犯、未遂犯、纯正不作为犯和持有型犯罪的新的认识,会指引对这些犯罪类型做实质性的理解。通常的所谓行为犯,除少数应直接理解为实害犯外,多数应理解为抽象危险犯。在此前提下,作为犯罪分类功能所采用的"行为犯VS结果犯"的概念,其所具有的意义极其有限,索性一并予以放弃才是最佳的选择。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7-116,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