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组织法方面,生态责任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该责任的实现依赖于政策、法律、经济、伦理等多种手段。行为法层面上的企业生态责任可以看作是众多手段中之一种。在行为法方面,企业生态责任表现为私法上的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是对企业生态责任个人化的一种补充,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谋求科学发展。目前,我们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构建企业生态责任社会化分担机制: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生态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
出处
《经济师》
2013年第10期58-59,63,共3页
基金
陕西省教育厅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名称:环境公共产品的政府责任研究(2013JK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