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82-85,94,共5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