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基层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正处于城市化与乡土化并存的样态。城市化司法以集约于城市所在地的现代化司法场所为服务平台。城市化司法旨在达成司法的"标准统一、行为适法"的逻辑自洽性与连续性。乡土化司法以分散于农村所在地的非固定、非正式的司法场地为服务平台。"因地制宜、积极作为"是乡土化司法的实践特色。司法的道路"通向城市"与"通向农村"并非背道而驰。为了破解基层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重大难题,必须使司法传统的弘扬与司法的规范化发展相统一,必须使提高"国家法律"的话语地位与强化村民自治能力相统一。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52-62,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11XFX008)
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土法官研究"(CSL[2011]D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