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于债法分则中的普通私法实体契约,民法上和解还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实为兼具实体性契约与程序性契约属性的混合契约。民法上和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和解契约的缔约目的在于程序意义上的终止纠纷;和解契约的内容包含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和解契约之立法多为程序性法律规范;和解契约具有公法上的程序性效力;和解契约的主体须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解契约独立于实体性契约;和解契约的可诉性仅限于程序性方面。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8期183-185,共3页
Seeker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法上和解之性质研究: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纠纷预防与解决之理想机制”(09SFB5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