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各国普遍承认基金会的法律人格,认可公益基金会从事投资行为的法律能力。然而公益基金会与商事公司不同,其投资行为受到国家及社会的外部限制,也面临组织治理规则的内部限制。国家垄断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确认权,从法人目的角度限制基金会行为;国家为保障金融与投资秩序,也从投资范围和程度上限制基金会。此外,过度投资会损耗基金会的公信力,进而影响公众对基金会的捐赠热情。在基金会组织内部,理事会成员选任标准、防范利益冲突、理事义务与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将有效规制基金会投资行为。在《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不完善、基金会章程规定不具体的现实下,通过民政部门制定投资行为指引,将是完善基金会投资行为治理的有效路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12-21,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设项目"社会经济变迁视野下的公司法结构与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2MSFJD82000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