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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赘婿的财产继承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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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宋时期,赘婿作为妻家成员,在家庭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身为异姓,与妻之家族没有宗法血缘上的联系,非但不能享有宗祧继承权,而且在妻家财产的继承上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作为中国古代宗法制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赘婿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权利不仅受到传统习惯的限制,而且在很长时间内,法律对其也未加承认,其财产继承权在《宋刑统》中未曾被加以规定,这使得赘婿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其妻。但是,这种忽视赘婿劳动与贡献的做法是与实际的生活需要相违背的,因此,有宋一代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继承权利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赋予赘婿对于妻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继承权。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继承权利主要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来获得,司法官员在裁断此类案件时还会参酌事实情理加以权衡审定,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法律与情理并重的特点。
作者 初晓旭 王壹
机构地区 北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71-74,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6

  •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六一之五七[M].北京:中华书局,1957:5902. 被引量:1
  • 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六一之五八[M].北京:中华书局,1957:5902. 被引量:1
  •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六一之六二[M].北京:中华书局,1957:5904.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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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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