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嫖宿幼女罪存废辨正及制度重构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作为强奸罪特殊形态(奸淫幼女)的特殊形态,嫖宿幼女罪本质上属于强奸罪。但由于其侵害客体的多重化、行为的类型化、涉案主体身份的特殊化、特定化,从立法上讲,仍有必要在修正犯罪构成的前提下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犯罪构成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具有集合犯性质的卖淫幼女;将客观行为界定为以经济利益为对价,与卖淫幼女性交的行为。从司法上讲,需要强调的是:其一,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并非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该罪与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之间的法条竞合;其二,具备该罪其他特征但不与卖淫幼女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作者 王利宾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66-70,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2012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5024) 2013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2011年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2011GGJS-228) 河南警察学院科研拔尖人才支持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66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