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住宅金融最终目标是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公共住宅金融只能以劳动力价值而不是住宅商品价值为经济基础。城市地租不属于劳动力价值的基本组成部分,不应该进入公共住宅供给成本。公共住宅供给成本只包括建筑成本、土地投资和农业地租。从历史上看,城市地租是否进入以及多大程度上进入公共住宅供给成本,取决于不同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城市地租进入公共住宅供给成本,既增加了消费者财务负担,又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严重时还会诱发公共住宅金融危机。中国生产力水平低,财政负担重,应避免城市地租侵蚀公共住宅金融的经济基础。
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91-96,100,共7页
Tianji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