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就实体法而言,诚如与刑法规定脱节,主观归责要件过于严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的主观标准尚待明确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的主观标准尚待明确等问题,急需我们积极应对。为此,我们可以采取协调刑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制定统一、明确、完善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培养既懂网络技术又精通法律的侦查审判队伍,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措施。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2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公安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0LLYJGDST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