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在诉讼中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电子证据的构成内容以及表现形式决定了不应将其归入视听资料之列;同时,将其归入视听资料也不利于在诉讼中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应有作用。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以电子化的方式记载了人说的话及当时的情形、对物的动态展示及将文书内容声音化及图像化,并不存在与传统证据相并列的独立的特质,不应被定位为新的证据类型,而与书证的特质较为相近。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3年第5期161-166,共6页
基金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以三大诉讼法修改为背景"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C8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