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2007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效力及许多配套措施。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同时问题食品的召回也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真正落实我国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其核心在于明确食品召回制度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监管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3-128,共6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基金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资助
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监管主体及其权责的法律制度设计"(项目编号SIPM21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