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辉、张高平案是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下的又一冤案。从证据裁判原则的三层含义进行考察,本案证据链条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相关证据能力存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理应对张辉、张高平作出无罪判决。但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注重形式(书面)真实而非实质真实;体现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而非等腰三角诉讼结构之下的交互理性;助长"侦查中心主义",有碍发现真实。而证据裁判原则在缺乏自由心证主义之密切配合的境遇下,也显得孤立难援,甚至被束之高阁。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3期109-118,共10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1AFX013)"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