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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在国企产权划转行为中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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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作者认为:以产权(股权)划转方式进行的企业兼并行为,兼并企业不应缴纳契税;以接受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为条件所进行的非产权转让方式的企业兼并、资产重组行为,接受方(兼并方)具备契税缴纳条件。
作者 叶立本
机构地区 一汽计财部
出处 《国有资产研究》 2000年第4期58-6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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