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销售假药罪的修正必然引起司法运行的变化,这一修正是否适当应以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予以说明。通过对有关司法判决的实证研究发现,大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销售假药行为被定罪科刑。这是由立法修正和司法适用中的重刑化倾向共同造成的,在立法修正上,因假药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法的形式标准,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蕴含了实害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值得反思;而在立法已经修正的情况下,应通过能动司法消解立法带来的问题。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21-29,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2-2013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省部级)(课题编号:13HZKT369)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