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务督察制度自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以来,随着各地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大体形成了以监督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检容风纪、检令落实为督察内容的工作格局。201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又将车辆、枪械的管理使用明确纳入到检务督察的事项中。从各项规定和具体实践来看,虽然检务督察作为一项独立的内部监督职能已运行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也相应成立了独立机构,检务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检务督察在各地运行过程中,对一些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和做法,不利于检务督察制度的未来发展。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5期60-62,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