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始自清末的近代地方自治始终缺失"权利"主题,沦为"官治行政"的附庸和公权力扩张的工具。之所以产生这种局面,原因在于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的理论准备不足,权利属性未被充分认识,权利保障也未能纳入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清末以降的地方主义借地方自治之名大行其道,其要旨却在于扩充权力,扩张和保障地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自治的权利主题。此外,近代立法未将地方自治的公民权利予以法定化,地方自治之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凡此种种,导致近代中国屡兴"地方自治"之风,却始终不能摆脱"权利缺位"的困境。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00-106,共7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2年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民国乡村自治中的非宪政要素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