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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之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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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上基本上都承认通说观点,但还是有众多观点意见不一,法律条文结构的缺陷等等。本文讨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何种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第385条的条文结构,理论上一些学说的缺陷,受贿罪的一般深入理解。
作者 张超 李陆欣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神州》 2013年第21期206-20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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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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