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自由思想源远流长,自由哲学思想和中世纪大学的出现,促进了学术自由伦理的空前繁荣。学术自由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既独立又交叉。从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等法律要素进行分析,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不应限于大学及其教师,还应包括有能力从事学术研究的组织和个人。与学术研究相关的都可以成为权利客体。学术自由权利的内容宜采取"宽泛主义",权利的内容可以教授(研究人员)、高校(研究机构)、学生三种主体分别予以列举。学术自由权利在教授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会受到克减。教授自由、学术自由权利不仅要通过硬法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要透过学术共同体的"软法"规则加以保护。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4期13-20,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